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图书资料的管理,防止图书资料的损坏和丢失,根据学校图书馆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资料向长株潭两型社会研究院及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教师及学生开放借阅。
第三条 图书由行政部负责管理,潘雪华老师负责具体事务。
第四条 图书征订
因工作和业务需要购买图书及相关书籍的,须由本人申请,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所需经费1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由院部统一购买。
第五条 图书借阅
1.所有书刊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卡供查阅。
2.每学期开学、期末彻底清查一次。
3.报纸可随意阅览,但不能带出图书室或撕剪,阅读完毕后放回原位。
4.书刊可在阅览室浏览阅读。如要外借,请到图书管理员那里办理借阅登记,在借阅登记表上正确填写所借书刊的名称、借阅日期并签下借阅人的名字。每次每人可借书五册,时间为一个月。所借图书原则上一个月内归还,可以续借。
5.员工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不得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涂写。如图书如有丢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2年5月25日
长株潭两型社会研究院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