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生导师专指校内在编硕士生导师,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合作单位硕士生导师另行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副教授;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正在承担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1、承担科研项目情况: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作为前5名主要完成人之一参与国家级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经费充足,可用于研究生培养。
2、论文发表情况: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相关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且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相关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3、经费到账情况:近三年内累计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横向项目经费总计不少于5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基本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学院管理制度制定以及本学科本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课程教学任务;协助学院完成硕士研究生招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
(四)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指导硕士研究生确定选题方向、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不断进取,努力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与学识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学士交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高水平的主题讲座或经验交流会。
(六)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五条 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
(一)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教师个人申请。申请人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科研项目、经费证明材料,主要代表作(论文、著作)等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复审。经研究生处对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聘任其为正式导师。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
(一)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二)院内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一般情况下一个导师只能指导一个研究生或作为副导师指导第二名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导师团管理制度的,每个团队确定第一导师1名,副导师1人。第一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对导师团队进行合理分工,负责指导副导师业务能力。副导师应听从第一导师工作安排,熟悉研究生培养程序,提高指导水平。
(三)学院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期满时,由学院根据研究生处、学院关于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规定,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2年内不再续聘。
第七条 导师考核
(一)为了确保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考核。
(二)所有硕士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项目、成果证明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招生培养情况进行考核。如考核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学院将暂停其招生资格,如果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仍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学院将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导师在聘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导师资格:
1、未能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未能在专业研究领域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未能获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2、连续3年未招生培养研究生者。
3、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参加湖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第1次评为C等者,给予警告,列为论文质量重点监控对象,第2次评为C等者,取消导师资格;评为D等者,取消导师资格。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5、因导师疏于管理,所指导学生严重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取消导师资格。
湖南工业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