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湖工大政字【2011】45号文件: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以下几种情况按旷工论处。
(一)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职工因事外出,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的,并未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者请假;
(三)在请假期间除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校有关工作外,单纯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
(四) 不按时出席学校、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或无故不参加者;
(五)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者。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我院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25日将《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绩效考核科,审核后转劳资科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
第五条 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公派或自费出境进修学习等),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必须据实填报。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及违纪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院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关于全院大会及学院各类教学、科研专项会议、教研室活动及党员活动: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3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超过1/2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若需请假,除临时性紧急会议,必须提前一天以电话(事后补书面手续)或者书面形式向学院有关领导请假,短信、QQ留言、微信形式请假均视为无效。未经批假一律视为旷工。
(二)行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劳动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当月达6次,全院大会通报批评;6此以上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教师和行政人员的旷工,当月旷工6天及以上的,国家工资部分按旷工天数扣发(含各种津补贴),该月岗位津贴停发;全年旷工一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全年旷工三天以上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6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除名处理。
(四)教师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的,如上课迟到、早退、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并课、找人代课、设计或者实践教学课程违反学校、学院相关规定等,按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五)教职工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专任教师因私离开学校所在地或居住地外出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者,给予全院大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资格。
第八条 批假权限:
(一)学院主要领导(含正处、副处)请假,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请假一天由各办公室主任、系主任批准。请假两天,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备案。请假三天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并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一周内连续请假2次及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一个月内连续请假4次及以上由书记或院长批准。
第九条 教职工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婚假、产假、节育假须经校计生办审查,产假同时须报后勤处综合服务科审查。休病假者,需提交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因患急病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的短时间请假,必须报告办公室主任或系主任及相关领导并得到同意,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按照湖工大政字【2011】45号文件: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依法定秩序解决争议。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工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2016年9月